函釋(含執法疑義)及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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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機關:
高雄市政府
發文字號:
高市府消救字第0920038934號
發文日期:
92/07/17
要  旨:
檢送「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修正條文」
主    旨:檢送「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修正條文」乙份,請
            查照。
正    本:高雄市政府警察局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
          社會局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、高雄市政府建設局
          、高雄市政府民政局、高雄市政府新聞處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、高雄市政
          府兵役處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、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、高雄市政府港務
          局

附    件: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修正條文
          伍 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,視災害狀況「分級」
              開設。有關開設時機、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:
          一  風災
           (一) 三級開設時機、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(以下簡稱氣象局) 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,
                颱風動向可能對本市構成威脅 (本市尚未列入颱風警戒區域時) ,
                由消防局長及消防局相關業務人員進駐,通知新聞處、工務局及消
                防局所屬單位加強防颱宣導、防洪措施、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。
           (二) 二級開設時機、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氣象局發布海上、陸上颱風警報,本市已列入颱風警戒區域,且可
                能對本市造成影響時,由消防局所屬「緊急應變小組」成員進駐,
                並通知風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、各區公所於內部成立「緊急應變小
                組」,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。
           (三) 一級開設時機、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氣象局發布海上、陸上颱風警報,本市將進入颱風暴風圈範圍,路
                徑將對本市構成威脅時,由消防局通知工務局、建設局、警察局、
                教育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、環境保護局、民政局、交通局、捷運工
                程局、港務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鳳作戰分
                區、中華電信公司、台灣電力公司、自來水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
                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颱風強
                度及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
                駐。
          二  震災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1 依市長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時。
                2 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強度達五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涵蓋本市,
                  有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、建設局、警察局、教育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
                、環境保護局、民政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
                鳳作戰分區、中華電信公司、台灣電力公司、自來水公司等機關首
                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
                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
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三  重大火災、爆炸災害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1 火災、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蹤,災情嚴重者。
                2 火災、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(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舍
                  等) 或重要公共設施,造成多人傷亡、失蹤,亟待救援者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、建設局、工務局、民政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
                、環境保護局、勞工局、新聞處、台灣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等機
               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
                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
                進駐。
          四  水災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,高雄氣象站預估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
                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,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,
                有水災發生之虞時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教育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、環境保
                護局、建設局、民政局、捷運工程局、交通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
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鳳作戰分區、中華電信公司、台灣電力公司
                、自來水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
                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
               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五  旱災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旱象持續惡化,無法有效控制者:
               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。
                2 水庫、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               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               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民政局、工務局、社會局、環境保
                護局、教育局、新聞處、自來水公司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等機
               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
                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
                進駐。
          六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、輸電線路災害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蹤、污染面
                  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。
               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
                  所全部停電,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,且情況持
                  續惡化,無法有效控制者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教育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、環境保
                護局、工務局、勞工局、民政局、新聞處、中華電信公司、台灣電
                力公司、自來水公司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、欣高石油氣股份有
                限公司、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
                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
                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七  養殖漁業寒害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十度以下,連續二十四小
                時之低溫特報,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港務局通知民政局、環境保護局、新聞處、區漁會等機關首長親
                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
                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八  土石流災害
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本市轄內發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蹤者。
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民政局、工務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
                、環境保護局、教育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
                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
                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
               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  九  空難
  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  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轄內發生事故,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
                 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,亟待救援者。
  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  由交通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工務局、民政局、社會局、衛生
                  局、環境保護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高雄國際航空站、航警局高
                  雄分局、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
                  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
                  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一○  陸上交通事故
  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  本市轄內發生路上交通事故,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、失蹤或重
                 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,造成交通阻斷,有眾多人員受困急待救援
                  者。
  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  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、工務局、民政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、環境
                  保護局、交通局、新聞處、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、國道高速公
                  路警察局第五隊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
                 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
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一一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
  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  本市轄內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,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
                  者。
  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  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消防局、警察局、工務局、民政局、社會局、
                  衛生局、勞工局、建設局、教育局、港務局、新聞處、兵役處、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後備司令部、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
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員進駐,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
                    況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十二  海難
             (一) 開設時機:
                  在本市沿岸海域內發生本市漁船海難事故,造成漁船嚴重損壞,
                  預估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致災害有擴大之虞,亟待救助。
             (二) 進駐機關及人員:
                  由港務局視實際需要通知消防局、衛生局、環境保護局、交通局
                  、民政局、社會局、新聞處、轄屬區漁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
                  科長級以上人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,並得視災情狀況
                  ,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,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。
          陸 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:
          一  消防局
           (一) 辦理成立風災、重大火災、爆炸災害本中心之幕僚作業。
           (二) 災民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協助災民疏散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協助災情蒐報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協助積水地區抽水事項。
           (六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二  警察局:
           (一) 辦理成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。
           (二) 治安維護、犯罪防治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交通管制交通狀況之查報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勸導及強制疏散災民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安全維護。
           (六) 處理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協助事項。
           (七) 協助國外救難團體接待事項。
           (八) 協助災情蒐報事項。
           (九) 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。
           (一○) 漂流物、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留、處理。
           (一一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三  工務局:
           (一) 辦理成立水災、震災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。
           (二) 道路、橋樑、堤防及其他公共設施等維護、搶修、搶險、復舊及災
                情蒐報、釀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
           (三) 風災前下水道維護、路樹修剪及督導建築工地防颱措施。
           (四) 水電、電信與水利等公共設施配合搶修及協調恢復供應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提供河川水位、洪水預警資情事項。
           (六) 綜合性治水措施執行事項。
           (七) 提供防範地震災害有關資料事項。
           (八) 房屋倒塌、山崩搶救、廣告招牌、樹木倒折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九) 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一○) 積水地區抽水事項。
           (一一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四  教育局:
           (一) 災民收容所規劃及分配、協調及設置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災民登記、接待及管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收容災民統計、查報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。
           (五) 學校開設收容所聯繫事宜。
           (六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五  社會局:
           (一) 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、運用、供給等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災民救濟物資發放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受災損害救濟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賑災物資接受、轉發與管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特殊弱勢族群災民之安置、救助等事項。
           (六) 必要時籌組救濟委員會辦理救濟事項。
           (七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六  衛生局:
           (一) 醫護人員、藥品、醫療器材籌劃、分配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災後食品衛生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檢驗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七  環境保護局:
           (一)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主要溝渠清疏、災區消毒及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流動廁所調度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監控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區環境清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六) 協調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環境及災害緊急處理相關資訊事項
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(七)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因調查。
           (八)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嚴重污染區之隔離、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。
           (九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八  建設局:
           (一) 辦理旱災、土石流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、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
                心之幕僚作業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辦理農、林、漁、牧及農田水利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調查農、林、漁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四) 救災物資 (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) 供應、調節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飲用水協調供應事項。
           (六)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、輸電線路等防災措施、
                搶修、維護及災情查報、彙整事項。
           (七)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、油料及電力供應協調事項。
           (八) 發布旱災預警警報、統籌協調用 (配)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
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(九) 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、彙整事項。
           (一○) 土石流災害訊息傳遞、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一一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九  民政局:
           (一) 督導與協助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及災民集結事項。
           (二) 督導區公所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及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。
           (三) 督導區公所開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。
           (四) 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(五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一○  新聞處:
             (一) 災害預警、準備、應變、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、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助接待國外救難團體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五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一一  勞工局
             (一) 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勞工傷亡災害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助災因調查事項。
          一二  兵役處:
             (一) 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協調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,提供災害防救、應變及召
                  集措施等相關資料。
             (三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一三  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:
             (一) 維持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。
             (二) 負責鐵路搶救工具儲備、運用、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規劃、
                  安排,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、救濟等善後事宜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助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一四 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隊:
             (一) 維持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。
             (二) 負責高速公路搶救工具儲備、運用、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規
                  劃、安排,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、救濟等善後事宜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助高速公路陸上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一五  高雄市後備司令部:
             (一) 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調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。
          一六  高鳳作戰分區
             (一) 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。
             (四) 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。
          一七  中華電信公司:
             (一) 電信通訊搶修及有關電信災情查報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災區臨時電信設施架設事項。
          一八  台灣電力公司:電力設施搶修、供應及電力災情查報事項。
          一九  自來水公司:自來水設施搶修、供應及自來水設施災情查報事項。
          二○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:煉油廠、油料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
                作。
          二一 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: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。
          二二 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: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。
          二三  交通局:
             (一) 辦理空難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救災人員、器材及物資運輸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災民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疏散接運事項。
             (四) 災區交通運輸維護、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五) 鐵公路、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。
             (六) 協調聯繫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、人員搜救、搶救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七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二四  捷運工程局:
             (一) 捷運工地工程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          二五  港務局:
             (一) 辦理養殖漁業寒害、海難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二) 漁港區安全維護及警戒區劃定建議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三) 大陸船員暫置漁船進港避風管理。
             (四) 協調聯繫發生海難船舶、人員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。
             (五) 海運交通狀況之彙整。
             (六)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。

資料來源:
高雄市政府公報 92 年秋字第 8 期 3-10 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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